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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修订环评分级审批目录

生态环境部今日印发了公告,修订《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出台是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对围绕中心、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现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实施近4年来,简政放权取得积极进展,生态环境部审批数量大幅减少,地方承接能力不断增强,审批时间不断缩减,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强化。调整环评审批权限,既是此前改革的一项成果,也是进一步深化环评改革的必要举措。

《目录》修订期间,生态环境部对2015版目录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评估,遵循改革导向、转变职能,措施成熟、影响可控,管理规范、易于承接,统一管理、实现打通的原则,减少国家层面微观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对规划环评开展较为深入、不涉及重大污染排放、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较为成熟、影响范围可控或者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适度下放,同步推动实现环评相关管理职能的打通和管理事项的整合。

《目录》下放的9类项目包括运输机场、不跨省铁路、集装箱专用码头、稀土矿山开发、特大型主题公园,以及一部分防洪治涝工程、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和卫生项目。结合机构调整,将海洋油气田、大规模围填海等海洋工程4类项目纳入《名录》统一管理,推动实现管理职能的打通和管理事项的整合。同时对煤炭、核与辐射等个别项目的具体表述进行修改,不涉及审批权限变化。

修改后的《目录》保留了新建炼油等化工石化项目、跨省铁路等交通运输项目、部分水电站等能源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仍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评文件,统筹做好审批服务和严格准入。公告同时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加强对地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指导,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举”,狠抓事中事后监管,采取不断完善环评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行动计划、利用大数据和智能化手段开展环评文件抽查复核、发布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等措施,确保审批权限调整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接得住、管得好,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作用。


公告 2019年 第8号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我部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告。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公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生态环境部

2019年2月26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印发

附件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9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核电厂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煤矿: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四、原材料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不包括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放射性:铀(钍)矿。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六、海洋

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海洋工程:全部。

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全部(不包括海砂开采项目)。

围填海: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不包括海上风电项目)。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包括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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